登记原则
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,不得重复登记。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,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。
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。有财政投入的各级、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,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成果评价之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。